1. 项目在南沙区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南沙区内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2.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取得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3. 项目备案总投资额≥500万元,建设期内不含税新设备购置额150万-500万元,且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4. 项目及设备投资未获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另有规定除外);5. 项目已基本完成建设内容,完工日期在备案证建设期内,支持2024年1月1日后备案且2024年7月22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完工的项目;6. 奖励设备购置时间为原始备案通过日至完工日期间,最长不超过3年,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需申请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