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南沙区兴沙路6号)范围内实际经营;2. 为提供会计、税务、审计、咨询、评估等服务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且上述服务类型为主营业务;3.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 在南沙工作期间入选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或当选国际组织理事;(2) 聘用港澳人士且在南沙全职工作一年以上;(3) 在集聚区进驻机构工作的港澳人士;(4) 持有境外财税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全职工作满两年,或在南沙工作期间获取CPA/TA证书。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南沙区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人才支持兑现工作的通知
http://www.gzns.gov.cn/gznsczgz/gkmlpt/content/10/10850/post_10850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