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结题验收、行业准入、评估、机构评价、鉴定、知识产权授权等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2. 其他财政投入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可自愿登记。3. 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不予登记,涉密成果不在登记范围内。4. 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关于启用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的通知
http://kjt.hunan.gov.cn/kjt/xxgk/tzgg/tzgg_1/202603/t20260310_339308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