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具有在广东省内开展贷款业务的合法资格。
2.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及违约事件。
3. 经营稳健,普惠小微贷款不良率达到监管标准。
4. 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能提供面向个人和小微企业的经营类信贷产品。
5. 申请人自愿遵守国家和省创业担保贷款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做好贷款、贴息及基金运营等各项业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遴选的通告
https://hrs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48729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