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各县(市、区)当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注册时间满1年,建有市级(含市级)以上研发平台,具备项目实施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经费的3倍,承诺的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
3. 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体现当地特色,应属当地政府关心、百姓关注、急需解决的富民产业科技创新需求,项目可行性强,带动产业发展作用明显。
4. 具备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较强,具有建立项目示范推广基地的基础条件和相应资金投入。
5. 在“信用河南”系统中未被列入黑名单,且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未通过其他渠道申请或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