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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发布时间:2026.04.02
发布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
原文链接:https://www.szgm.gov.cn/gmswj/gkmlpt/content/12/12717/post_12717215.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 总部企业
  • 稳企稳岗
  • 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申报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 申报总部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分支机构需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 申报事业部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扶持标准

通过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可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申请总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需依据该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

初审需提交:1. 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申报申请书;2. 申报承诺书;3. 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文件;4. 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5. 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6. 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7. 企业股权架构图;8. 实缴注册资本出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专项材料:地区总部需提供被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总部型机构(分支机构)需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资金证明;事业部总部需提供营业收入证明或占比证明。装订要求: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加盖骑缝公章,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刻录光盘2张)。

政策原文

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关于开展第十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工作的通知

https://www.szgm.gov.cn/gmswj/gkmlpt/content/12/12717/post_12717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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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和《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开展第十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要求,我局现开展第十二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6年4月1日至5月15日(第十二批)。

二、申报条件及指南:《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6年第一批,总第十二批)》(详见附件)。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6楼670室

四、咨询电话:0755-88210449。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6年第一批,总第十二批)

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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