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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6.04.03
发布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原文链接:https://kjt.sc.gov.cn/kjt/yjzjxq/newschild_yjzjxq.shtml?id=9224e28cc41a45ca820440f8338cda71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高技术服务
  • 税收优惠
  • 科技创新
  • 稳企稳岗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须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具体条件包括:1. 科技馆需专门从事科普活动,配备专职人员、场所、设施及经费;2. 自然博物馆等需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投入,常年开放设施,年开放≥200天,青少年优惠/免费开放≥20天,配备常设科普机构及专职人员。

扶持标准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标准为:经核定的享惠主体可办理免税进口商品手续,海关监管其使用。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名单印发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可退还。免税资格每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将停止享受政策。

申报材料

需提交:1.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设立文件复印件;2. 专职科普人员清单(姓名、入职时间、专业、岗位、联系方式);3. 科普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 科普设施清单(设备名称、购买年限、用途);5. 开放及优惠/免费情况证明(开放时间、公告、新媒体信息等);6. 科普活动证明材料;7.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政策原文

https://kjt.sc.gov.cn/kjt/yjzjxq/newschild_yjzjxq.shtml?id=9224e28cc41a45ca820440f8338cda71
如无法连接到原站点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相关政策原文

为规范我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工作,落实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5月2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普处。

联系人及电话:郭老师028—86729925

电子邮箱:17828059307@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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