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应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企业。
2. 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且在限制期内。
3. 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 申报单位需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 申报单位不得利用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6. 企业须自主向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具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资质的深圳地区保险机构投保,并取得合法有效的保费发票。
7. 保险产品需经深圳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审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