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牵头申报企业为山东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管理运行规范,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
2. 企业须设有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研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企业2025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6%(以税务部门加计扣除费用为准)。
4. 合作单位不超过3家,需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任务、经费等,项目实施期3年。
5. 项目实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60岁,鼓励45岁以下人才担任。
6. 项目需契合山东产业发展方向,研发任务明确,技术创新性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7. 牵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参与人员无科研严重失信记录,符合“绿色门槛”制度。
8. 项目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配比≥4:1,牵头企业使用省级资金比例≥50%。
9. 同一科研人员年度牵头项目≤1项,工作时间≥6个月;参与人员工作时间≥4个月;同一企业牵头或参与在研及申报项目总数≤2项。
10. 牵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申报内容或包含涉密信息。
11. 行政机关人员不得参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