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注册且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营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2. 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并开展实体经营活动;3. 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 未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5. 配合完成统计监测、数据报送、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工作;6. 为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不接受联合申报;7. 项目符合支持方向之一,不得重复申报;8. 项目建设期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或预计2027年6月底后投入的项目;9. 项目资金到位,实施条件成熟,具备相关文件;10. 申报材料和发票中的单位与申报主体为同一单位;11.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2. 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