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需为在宁波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 企业需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5年4月13日及之前注册),具备研发能力与稳定研发投入,原则上须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暂不要求)。
3.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之星’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 2025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或不低于300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
4. 项目负责人需与承担单位签订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劳动合同,且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本批次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5. 同一单位同一指南只能牵头申报1项,企业牵头申报项目需符合研发费用与在研项目数量限制。
6. 申报单位及团队成员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项目内容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立项支持,未重复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