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需为在宁波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 申报单位需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 企业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之星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 2025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或不低于300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
4. 企业需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5年4月13日及之前注册),原则上须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暂不要求)。
5. 同一单位在同一指南下只能牵头申报1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时,2025年度研发费用需满足特定限制(如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牵头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累计不超过3项等)。
7. 项目前3位负责人需与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本批次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8. 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及团队成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9. 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未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