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运营的孵化器实际运营满1年;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80%;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上年度通过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5%;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外的收入占比不低于1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上年度不少于5%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已填报上一年度统计数据;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审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