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单位须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企业(需为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或社会组织。
2. 项目负责人须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 在读博士(需导师同意且学位论文内容不直接用于申请项目);
- 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且有2名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3. 项目组主要成员(含负责人)最多5人(学生不计入)。
4. 合作单位需满足: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量限1家;
- 合作单位研究人员数量≤申请单位人员数量;
- 企业单位需提供自筹经费承诺书(不低于财政资助金额)。
5. 限项条件:
- 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同一年度仅可申请1项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
- 企业单位:同一年度仅可申请1项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
- 项目研究内容不得与已立项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重复。
6. 伦理与合规要求:
- 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需提供伦理审查证明;
- 申请单位、合作单位、负责人及成员不得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惩戒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