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须在长春市发展运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保;2. 项目需与申报单位主营业务密切相关;3. 项目需具有重大性、创新性、先进性,应用前景及预期效益好,能实现企业重大技术突破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4.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5. 申报单位需具备良好前期工作基础、研发实力、研发投入(2025年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超1000万元企业无比例要求)、科研条件和人才队伍;6. 需提供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科技资金的2倍,执行期内使用且不得使用货币资金外资产或财政资金);7. 联合申报需签订明确合作内容、资金投入等的合作协议;8. 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且在职,具备专业背景和科研能力;9. 申报单位及负责人无在研或未验收的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未重复申报同类项目;10. 申报单位及团队需通过科技伦理审查,涉及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人类伦理研究的需提供相关许可或审查意见;11.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涉密项目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