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牵头单位为企业时,需为领军企业或新锐科技企业,若为龙头企业,2025年销售收入需达10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独角兽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2. 牵头单位为重大科技平台时,需为国家或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
3. 参与单位需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平台等独立法人单位,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需包含高校或科研院所,鼓励长三角地区单位参与。
4. 企业成员需具备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高校/院所成员需拥有原始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和科研条件。
5. 鼓励概念验证、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机构参与,需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能力或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