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矿权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管控要求,不得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性开采区域重叠。
2. 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需在开采规划区块外设置采矿权的,需经严格论证并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3. 采矿权设置需遵循“立项先行、生态优先、联合踏勘、论证复核、净矿出让”原则,涉及限制性开采区域的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同意。
4. 新设采矿权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空间适配性套合、论证和科学划定,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需按“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原则划定边界。
5. 建筑石料采矿权实行总量控制,对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禁止新投放采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