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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

发布时间:2026.05.06
发布部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原文链接: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7792.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资源与环境
  • 其他

申报条件

1. 采矿权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管控要求,不得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性开采区域重叠。 2. 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需在开采规划区块外设置采矿权的,需经严格论证并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3. 采矿权设置需遵循“立项先行、生态优先、联合踏勘、论证复核、净矿出让”原则,涉及限制性开采区域的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同意。 4. 新设采矿权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空间适配性套合、论证和科学划定,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需按“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原则划定边界。 5. 建筑石料采矿权实行总量控制,对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禁止新投放采矿权。

扶持标准

申报材料

政策原文

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7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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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出让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邮编:310007),并在信封上注明“露天矿山”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85232782@qq.com。

附件: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出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 起草说明.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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