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实施单位需为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或水产养殖单位,符合《成都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
2. 畜禽养殖场需在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赋码(新建场除外),达到或建成后达到规模养殖标准。
3. 信用良好,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4. 具备设施农用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手续(年出栏生猪5000头或存栏2500头及以上需环评报告书)。
5. 水产养殖单位需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权属证明。
6.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省级以上原良种场等优先支持。
7. 项目需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