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牵头单位为企业时,需为领军企业或新锐科技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独角兽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2. 牵头单位为重大科技平台时,需为国家或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3. 参与单位需包含高校或科研院所,社会信用记录良好,鼓励长三角地区单位参与。4. 企业参与单位需具备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高校/院所需有原始创新能力及科研团队。5. 鼓励概念验证、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机构参与,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如概念验证机构需有原理验证能力,科技金融机构需有服务初创企业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