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须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或内地与港澳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注册时间需在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技研发能力和国际合作基础。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年1月1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不得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3. 外方合作单位需为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非中方分支机构,具备科技研发能力和长期合作基础。
4. 申报单位需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合作条款。
5.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需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需通过限项审查(如在研项目数量限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