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江苏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技术转移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江苏省就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2. 在江苏省就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
3. 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4.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5.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6. 经省人社厅核准同意的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7.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受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