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主体为符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及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2. 企业需在2025年形成新增实际外资。
3. 外商投资企业需满足地区外资金额要求:
- 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设立的企业:2025年新增实际外资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
- 在汕头等15市设立的企业:2025年新增实际外资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4.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需满足地区外资金额要求:
- 在6市新增实际外资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 在15市新增实际外资合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
5. 已获总部奖励的企业不再列入2027年支持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