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定义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1. **地区总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 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亿美元)。
2. **总部型机构**:
- 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独立法人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分支机构需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
- 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