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2. 申报主体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实施申报项目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3. 申报主体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应按要求取得;
4. 申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 不符合《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或申报主体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深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