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四川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或单位。2. 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牵头的需联合企业申报,指南九、十一、十四、十五、二十原则上由企业牵头。3. 项目申报单位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存在造假行为将纳入限制申报记录。4. 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需签订合作协议并加盖公章。5. 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需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并提供自筹能力证明材料(如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季报、4月末银行对账单或存款证明、银行授信额度证明等)。6. 申报单位需诚信状况良好,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7. 项目负责人需为1970年7月1日后出生(院士除外),课题负责人需为1975年7月1日后出生,且为在职在编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课题负责人需副高或博士)。8. 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人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且不得重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