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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发布时间:2026.06.01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原文链接:https://jx.ah.gov.cn/sy/wjgg/150558791.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 电子信息
  • 数字化补贴
  • 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

1. 申报对象应为依法依规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需签订明确责任、义务及利益分配机制的协议)。 2. 需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必要服务设施及良好财务状况,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3. 服务行业不超过3个,需涵盖石化化工、钢铁、有色等指定行业。 4. 具备两年以上相关行业服务经验,能提供评估咨询、方案开发、项目实施等数字化转型服务,并积累数据集、模型库等。 5. 所在地应为服务行业的主要聚集区或资源集中地区。

扶持标准

政策未明确具体资金扶持标准,但明确通过初筛和推荐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报对象。

申报材料

1.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2024、2025年财务报表。 2. 联合体合作协议(所有单位盖章)。 3. 真实性承诺(含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声明)。 4. 服务能力证明材料:行业产品/解决方案清单、2024-2025年服务企业及项目清单、人才培训活动清单等。 5. 资源条件证明材料: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清单、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清单、投融资对接清单等。 6.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方案》(含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组织保障等模块)。 7. 推荐意见及推荐表(由市工信局出具并盖章)。

政策原文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s://jx.ah.gov.cn/sy/wjgg/150558791.html
如无法连接到原站点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相关政策原文

各市工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6〕238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数促中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数促中心的申报对象应为依法依规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由1家单位单独申报,也可由多家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共同申报。对于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需签订联合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实施数字化转型服务的责任、义务及利益分配机制等。

二、申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必要的服务设施、条件和能力,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服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明确服务的主要行业,服务的主要行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范围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航空、船舶、汽车、电力装备、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电子信息制造等行业。

(三)有较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生态构建能力,有两年以上服务相关行业和地区的经验,能为细分行业领域转型需求精准赋能,为区域内行业企业提供评估咨询、方案开发、项目实施、供需对接、设施联通、数据共享、人才培训、政策宣贯等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面向行业积累数据集、模型库等,促进行业知识经验沉淀、转化与复用。

(四)所在地应为其服务行业的主要聚集区或行业资源集中的地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根据《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指引》(详见附件1),因地制宜指导各类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载体和工业企业开展促进中心创建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于6月1日至6月18日,认真编制《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方案》(模板见附件2),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szgx.miit.gov.cn/zzyszh/)完成线上申报。

(二)各市做好初筛和推荐工作(合肥市不超过2家、其余地市不超过1家),于6月19日前将推荐文件(模板见附件3)及申报主体《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方案》加盖公章后,纸质版一份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改处),电子版发联系人邮箱。我厅将根据各市推荐情况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联系人:姚瑶,联系方式:0551-62877653。邮箱:yaoyao@ahjxw.gov.cn。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指引》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5〕198号)

2.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方案(模板)

3.XX市第二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推荐意见(模板)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5月29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指引》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5〕198号).pdf

2、附件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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