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 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3. 项目符合《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或《自治区工业领域推动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所列重点方向。
4. 项目属于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已开工建设并纳入工业技术改造类别统计,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
5. 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完备,首次申报需完成30%及以上设备投资,续报需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
6. 项目申报单位需说明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及已获得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7. 设备投资不足500万元的产业链配套企业可由龙头企业牵头统一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