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深圳市南山区依法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2. 履行外资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承诺5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数据申报地关系不发生变化。
4. 配合实地检查并提供材料,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合法。
5. 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6. 项目需满足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且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7. 不与前海合作区同类政策叠加享受。
8. 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且申报后数据申报地关系未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