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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发布时间:2026.06.22
发布部门: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da.jiangsu.gov.cn/art/2026/6/2/art_84617_11783145.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生物与新医药
  • 高技术服务
  • 人才政策

申报条件

1. 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及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2.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外籍人员。 3. 公务员及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受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4. 申报职称的资历截止2025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等截止2026年3月31日。 5. 破格条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业绩显著高于资格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博士后等可根据专业水平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扶持标准

1. 执业(中)药师资格可直接对应主管(中)药师职称,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主任(中)药师。 2. 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 3. 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重大贡献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4. 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且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申报材料

1. 外省职称办或中央主管部门评审委托函(1份)。 2.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 3.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5份)。 4. 近5年年度考核材料复印件(1份)。 5.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6. 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1份)。 8. 从事药品领域经历证明原件(1份)。 9. 专业理论水平证明材料(单位认定)原件(1份)。 10.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本人撰写)(1份)。 11. 业绩成果及奖励证书复印件(1份)。 12. 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复印件(1份)。

政策原文

关于报送2026年度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http://da.jiangsu.gov.cn/art/2026/6/2/art_84617_11783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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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6〕44号)要求,现就报送2026年度全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符合有关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可直接对应主管(中)药师职称,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主任(中)药师。

(三)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

(四)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药学专业(药品)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如在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显著高于《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上述人员在所在单位内部公示时,应将除涉密内容外的业绩材料单独公示。

(五)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医药化工、生物工程、分析化学等专业。

(二)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申报评审,需提交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取得后续学历前的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著作、论文从正式发表之日起算,业绩成果从鉴定之日起计算。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评审费收费标准400元/人。

(五)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面试答辩。

四、申报方式

申报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审核、评审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发现承诺不实的,按规定撤销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个人申报。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网上申报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8月25日,逾期无法申报和修改。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的;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的;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职称评审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评审会办事机构审核。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送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拟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五、材料报送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与附件材料一并上报。

(二)附件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除1-3项不需装订外,其余材料均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人一个档案袋,并将附件1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各类材料复印件一律采用标准A4纸,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审核日期。其中,《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一律采用标准A3纸型打印或填写。

(三)各报送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2026年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名册》(附件3)一份,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版。

(四)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省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五)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403室),联系人:刘侠,联系电话:025-83273651。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2026年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本通知及附件可登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附件:1.申报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的材料目录.pdf

          2.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pdf

          3.2026年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名册.pdf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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