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须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或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注册时间需在2025年5月30日前,且运行管理规范。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需为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申报。
4. 申报人本次申报中仅限申报1项,且不得同时承担其他在研或同期申报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5.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6. 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原项目,退出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本专项。
7. 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负责人,需提供全职或非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
8. 申报单位需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并确保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