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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

发布时间:2026.05.19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原文链接:https://czt.zj.gov.cn/col/col1229135603/art/2026/art_8c7839668c6540e79b0f4ceae1e0b91d.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新能源与节能
  • 资源与环境
  • 节能减排
  • 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为被确定为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的县(市)。需按照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推进工作,完成试点任务目标。试点县需落实定期上报制度,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国家清算平台,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情况等数据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传。

扶持标准

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具体包括: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配电网改造,能源信息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国家级充换电设施应用推广或试点示范项目支持下的集中式公共/专用充换电场站建设、社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共享、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不得用于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及运营补贴。

申报材料

需提交试点实施方案、定期报告(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及新技术应用情况等)。材料需通过国家清算平台上传,且需确保真实性、准确性。

政策原文

https://czt.zj.gov.cn/col/col1229135603/art/2026/art_8c7839668c6540e79b0f4ceae1e0b9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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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26〕92号)要求,现下达2026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共计22688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8919万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3769万元。上述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6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节能环保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应项级支出预算科目,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二、此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用于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和同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市财政局要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严格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6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分配明细表

2.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3.2026年度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4.2026年度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建〔2026〕56号附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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