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应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科研机构及制造业企业。
2. 申报单位需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近3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3. 申报项目应于该申报通知发布前三年内启动实施(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期间),已完工并取得显著成效,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可考核、可量化。
4. 项目及相关设备(含配套软硬件)原则上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集团性质企(事)业单位的,集团或下属单位只能有一家主体申报。
5. 申报项目涉及的人工智能技术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等安全合规要求,使用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6. 申报对象不包括深圳市所辖申报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