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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博士后专项经费支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6.07.03
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zhengce.beijing.gov.cn/#/themeTypeDetail?themeTypeId=1522251665755488256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高技术服务
  • 人才政策
  • 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

设站企业需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骨干研究人员(原则上排名应在前10名),且研究课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入选国家级(含国家部委)、北京市级重点研究课题且在申报本支持项目前已结题并通过验收;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奖项。

扶持标准

1.科研课题入选国家级(含国家部委)重点研究课题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的,原则上给予15万-2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2.入选北京市级重点研究课题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项的,原则上给予10万-15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具体额度以评审结果为准。

申报材料

1.大兴区博士后工作支持与保障项目申报表(需签字、盖章,彩色扫描原件);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章,彩色扫描原件);3.课题申报书及验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需提供获奖决定文件或所获奖项证书、奖章、奖杯等相关照片,需盖章,彩色扫描原件);4.博士后进站审批表、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复印件(需盖章,彩色扫描原件);5.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彩色扫描原件)。

政策原文

2026年大兴区博士后专项经费支持项目(设站奖励)

https://zhengce.beijing.gov.cn/#/themeTypeDetail?themeTypeId=152225166575548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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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

申报条件

新设站企业,应为在我区提出设站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国家或北京市批准(备案)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分站),且在申报本支持项目前已完成首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首次迁入我区的设站企业,应在申报本支持项目前已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社保登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在地变更为大兴区,且在上述迁入手续全部完成后、申报本支持项目前完成首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

事项描述

根据《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十三条之规定:经国家、北京市批准新设立的,或者首次迁入我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完成首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设站奖励。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上传要求

1

大兴区博士后工作支持与保障项目申报表

签字要求:是

盖章要求:是

收件说明:彩色扫描原件

2

批准设立(备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文件复印件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收件说明:彩色扫描原件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收件说明:彩色扫描原件

4

博士后进站审批表、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收件说明:彩色扫描原件

5

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收件说明:彩色扫描原件

申报时间

2026-07-03至2026-08-0223:59:59

办理程序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区级博士后工作支持与保障项目征集公告。项目征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安排、时间节点等内容,以当期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

2.符合申报条件的设站企业,严格按照《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项目征集公告相关要求,在规定项目征集期限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项目申请。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专区”(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

3.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将征求产业园区、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经评审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将在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严格依据《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区资金拨付相关工作流程,落实资金兑现工作。涉及博士后配偶就业岗位推荐的,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010-81298995

特殊说明

申报“设站奖励项目”的设站单位,须是2024年1月10日及以后获批(备案)设站或迁入我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新设园区类工作站的,不纳入设站奖励范围。设站企业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已通过镇街、产业园区或区内其他政策获得相关(相似)奖励资金或经费支持的,根据《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不再重复享受本支持项目。

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如经审查申报资料存在任一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将视为申报单位自动放弃申报资格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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