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的活动单位),市场主体登记在杭州并开展经营,实行统一核算,符合杭州产业导向,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以集团口径申报,原则上不得拆分申报、重复申报。集团母公司在杭州市内注册的,以集团母公司为申报主体;集团母公司在杭州市外注册的,以在杭最高一级控股子公司为申报主体(控股50%以上)。
3. 2025年度营业收入须超过10亿元(含)的持牌金融机构。
4. 金融总部企业认定涉及的指标数据均为在杭数据,按集团口径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