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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7.28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s://xizang.chinatax.gov.cn/module/web/idea/que_content.jsp?webid=1&appid=1&topicid=565&typeid=1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资源与环境
  • 新能源与节能
  • 税收优惠

申报条件

扶持标准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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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等部署要求,进一步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予地方的税率确定、计征方式选择和减免政策制定权限,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在前期调研、测算和论证基础上,对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四项调整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是税率方面,将《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铜”税目资源税税率由原矿7.0%、选矿5.0%调整为原矿10.0%、选矿9.0%。

      二是计征方式方面,在《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地热”税目内新增一项“发电”,计征方式为“从价计征”,税率为“回灌:4%;未回灌:8%”。

       三是减免政策方面,将《决定》第三条第二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调整为:“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开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资源税减征百分之二十;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是增补兜底条款,在《决定》第一条末尾增加“开发《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根据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54152758@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西藏资源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调整建议的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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