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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工厂

发布时间:2026.07.28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zwgk/zfxxgk/fdzdgknr/gzdt/202607/t20260728_7193039.htm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资源与环境
  • 碳达峰
  • 节能减排
  • 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

1. 制造型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且已入选国家绿色工厂名单;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1级或行业领先水平。 2. 算力设施所有者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电能利用效率达到GB 40879—2021中的2级及以上水平,且已入选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 3. 核心指标要求:单位能耗碳排放不高于1.8吨CO2/吨标准煤(目标0.2吨),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不低于30%(目标95%),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不低于10%(目标35%,适用于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单位)。 4. 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5. 拥有节能降碳发展战略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6.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整改名单。

扶持标准

1. 列入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的企业需按年度开展自评估,定期报送建设进展及绩效信息。 2. 通过验收的企业将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推广其典型做法,并支持绿色金融等政策。 3. 各省级工信部门需加强跟踪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抽查核验。 4. 建设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将调出名单。

申报材料

1. 企业需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自主填报申报材料。 2.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碳排放核算数据、能源消费证明、绿色工厂/算力设施入选证明等。 3. 按照建设方案大纲(附件2)及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提交材料。 4. 推荐汇总表(附件3)需由省级工信部门审核后报送。

政策原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

http://gxt.fujian.gov.cn/zwgk/zfxxgk/fdzdgknr/gzdt/202607/t20260728_7193039.htm
如无法连接到原站点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相关政策原文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节能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6〕344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申报工作,指导企业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自主如实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请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确保推荐质量。推荐汇总表(《通知》中附件3)于8月5日前报送至我厅(节能处)。

三、我厅委托省节能中心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条件、各项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开展审核,择优提出推荐名单意见。

四、列入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内的企业,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建设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建设,按年度开展自评估,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核心指标变化情况及有关绩效信息。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名单内企业的指导、监督和常态化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展,梳理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我厅将按照《通知》中评估验收要求,及时评估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并将通过评估验的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省工信厅:罗  钊,联系电话:0591-87822241

     省节能中心:谢家成,联系电话:0591-87528206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6〕344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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