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东莞户籍居民。
2. 2025年2月6日至2026年8月18日在国内法院获得诉讼胜诉的裁判,并获得确定胜诉的生效法律文书。
3. 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且目前不存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立案处理的案件。
4. 此项目属于一次性申领资助,如已在以前申领过的,不符合本批次受理。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的通知
http://dgamr.dg.gov.cn/gkmlpt/content/4/4566/post_4566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