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或港澳特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 牵头单位需在自然灾害防治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具备研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3. 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比例要求:企业牵头项目≥70%,非企业牵头项目≥50%;4. 同一法人单位(非高校)牵头及参与项目总数原则上≤3项,年均研发费用≥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6项(牵头≤2项);5. 项目负责人须实质性参与项目,原则上来自牵头单位,非牵头单位负责人需提供聘用协议、原单位同意函及时间承诺函;6. 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未完成验收的省级科技项目、信用黑名单记录等限制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