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须在广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广州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或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并纳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2. 项目须在广州市内实施,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3. 不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
4. 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 项目须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手段开展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规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技改项目。
6. 设备奖励方式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且未获得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7. 项目需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