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均须为企业,且两者无关联关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可参与合作。
2. 项目需聚焦开发具有国内或全球市场商业化前景的新产品、服务或工艺。
3. 双方合作需带来明显优势和新价值(如拓宽知识基础、拓展商业机会、共享研发设施等),并有助于江苏相应领域产业技术发展。
4. 项目需体现技术贡献平衡,任一方贡献不超过项目总量的70%(按预算和人月数计)。
5. 双方需提前就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6. 项目合作期不超过36个月。
7. 江苏方牵头单位须为2024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注册、运营、具有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新加坡方牵头单位不得是江苏方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境外壳公司。
8. 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外方负责人需依托新方单位与江苏方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