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或港澳特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 牵头单位需在该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具备研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承担核心研究组织任务;3. 项目需产学研结合,整合省内外资源,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4. 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比例要求: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经费≥70%,其他项目自筹经费≥50%;5. 同一法人单位(高校除外)牵头及参与项目总数≤3项,近三年年均研发费用≥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牵头≤2项、参与≤6项;6. 项目负责人需来自牵头单位,能实质性参与,且无未完成项目、信用不良等限制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