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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零碳工厂

发布时间:2026.08.26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zwgk/zfxxgk/fdzdgknr/gzdt/202608/t20260827_7205223.htm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资源与环境
  • 碳达峰
  • 节能减排
  • 科技创新
  • 科技成果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福建省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3)近36个月无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节能、环保、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4)近36个月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督查中被发现严重问题,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或已整改完成;(5)严格遵守绿色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此外,申报省级零碳工厂需满足: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达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先进值,碳削减率达100%(碳抵消量不超过基准期50%);申报省级近零碳工厂需满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获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称号,培育期内年碳削减率≥5%。

扶持标准

未明确具体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直接扶持标准,但通过认定的零碳/近零碳工厂可获得政策支持和行业示范效应,地方可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措施。

申报材料

需提交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包括企业申报书、能效和碳排放数据、碳削减证明材料、绿色工厂认证文件(近零碳工厂适用)等。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政策原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

http://gxt.fujian.gov.cn/zwgk/zfxxgk/fdzdgknr/gzdt/202608/t20260827_7205223.htm
如无法连接到原站点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相关政策原文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节能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规〔2026〕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请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省级零碳工厂申报工作(零碳工厂申报书见附件1,近零碳工厂申报书见附件2),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综合考虑能效(碳效)先进性、零碳建设引领性等因素,严格对标、择优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推荐汇总表(附件4)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录光盘),于9月25日前报送至我厅(节能处)。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初审、推荐程序办理。

二、评审验收

我厅将委托省节能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经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省级零碳工厂名单,我厅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对申报省级近碳工厂并通过复审核查的企业,择优列入年度省级近零碳工厂培育名单,培育期满后(原则上为1年),我厅将依据《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组织验收及公布省级近零碳工厂名单。

三、跟踪建设

列入省级近零碳工厂培育名单内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培育名单内企业的指导、监督和常态化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梳理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

联系人:省工信厅:罗  钊,联系电话:0591-87822241

省节能中心:谢家成,联系电话:0591-87528206

附件:1.福建省零碳工厂申报书

    2.福建省近零碳工厂申报书

   3.福建省近零碳工厂验收评价表

   4.福建省零碳工厂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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