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均须为企业,且两者无关联关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可参与合作。
2. 项目需聚焦开发具有市场商业化前景的新产品、服务或工艺。
3. 合作需带来明显优势(如拓宽知识基础、拓展商业机会等),有助于江苏产业技术发展。
4. 双方技术贡献需平衡,单方贡献不超过项目总量的70%(按预算和人月数计)。
5. 双方需提前就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6. 项目合作期不超过36个月。
7. 江苏方牵头单位须为2024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注册的企业,新加坡方牵头单位不得为江苏企业境外分支机构或壳公司。
8. 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不得重复申报其他省科技计划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