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须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或由内地与港澳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注册时间需在2025年7月31日及以前。
2. 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国际合作基础及科技研发能力,且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3.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年1月1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不得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4. 申报单位需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合作方责任;合作双方需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及数据使用条款。
5.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需符合限项审查要求(如在研项目数量限制、不得重复申报等)。
6. 港澳单位负责人需遵守基本法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规定,爱国爱港/澳。
7. 外籍或港澳台科学家作为负责人需提供聘用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