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组织;2. 未被国家、省、市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财政资金限制;3.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无拖欠财政资金;4. 承诺材料真实性并承担违约责任;5. 项目未以同一事项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6. 专项条件:建设省级海外综合服务平台需获评“粤企出海综合服务港”,并满足线上平台注册用户50000名、浏览量100万次、服务企业1000家次等运营要求;建设省级海外联络站需获评“粤企出海服务联络站”,并满足组织活动15场、服务案例10个、建立专业机构合作10家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