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中央在湘单位等独立民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重视标准化工作;(二)申报单位的工作成效或行业地位居申报地区(行业)前列,正常运作3年以上;(三)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或者标准化工作制度,具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和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四)3年内无评估不合格的国家级或者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已承担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不得就相同或者相似项目任务重复申报;(五)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