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拓宽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及时排查网络餐饮食品风险隐患,现予以印发《黑河市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请各县(市)局参照执行,各分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6日
黑河市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畅通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渠道,充分激励外卖骑手、网络餐饮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排查整治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卖骑手、网络餐饮领域内部从业人员实名举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
(一)外卖骑手:指依法从事网络食品配送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内部举报人: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在职从业人员。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据实奖励、严格保密、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受理范围
第五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我市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虚假证照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的;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产品的;
(五)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差,垃圾油污堆积,三防设施缺失、失效,经营场所卫生不达标,餐具未清洗消毒、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作业的;
(七)线上宣传内容与线下实际经营条件、加工环境、食材品质严重不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不予奖励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模糊,无具体经营主体、详细地址、明确违法事实及佐证材料,无法核查处置的;
(二)属于已核查处置、正在办理、已办结整改的重复举报;
(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诬告、批量举报牟利的;
(四)刻意诱导、制造违法问题并以此举报获利的;
(五)匿名举报、身份无法核实、无法联系确认的;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举报奖励标准及规则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据实核定、一案一奖、定额奖励,依据案件最终处置结果确定奖励额度:
(一)经查实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置的,每条有效线索奖励人民币1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
(二)经查实立案查处,涉案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每条有效线索奖励人民币2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
(三)经查实立案查处,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的,每条有效线索奖励人民币5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
(四)经查实立案查处,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的,每条有效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
(五)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每条有效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
第八条奖励认定规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仅对首次有效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两名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全体联名举报人共同享有;
(三)核查认定违法事实与举报内容部分吻合的,仅对查实吻合部分予以核定奖励。
第五章举报渠道与办理流程
第九条 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通过全国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实名举报,也可通过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合规渠道提交举报线索。举报须如实提供经营主体名称、详细地址、具体违法事实、佐证材料及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 线索核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移送司法等处理决定,并适时反馈核查结果。如需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须征得举报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与告知
案件办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启动举报奖励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核查结果、奖励金额及领取方式。
第十二条 奖励领取管理
(一)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告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领取奖励;委托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逾期无正当理由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三)内部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领取的,可申请银行转账发放,账户信息须与举报人实名信息一致,严禁他人账户代转。
第十三条 异议复核
举报人对奖励认定、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办案单位书面申请复核,办案单位应依规复核反馈。
第六章举报人保护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保密制度
严格落实举报人保密纪律,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从业信息、举报内容、取证材料实行全程保密、闭环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外传举报人信息。对泄露保密信息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 恶意举报惩戒
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伪造证据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