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石景山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及利用,推动我区文化、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经调研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核、向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等程序,我局制定了《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及时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

 

附件:《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8日 

(联系人:任和合;联系电话:68607214)

    

 

 

 

 

 

 

 

 

 

 

 

 

附件

 

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

 

石景山区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潜力较大。为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文物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一、基本原则

(一)本导则适用于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文物建筑的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赋存环境。文物建筑的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商业化。

(三)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合理适度,确保文物价值得到科学保护和准确阐释,确保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符合区域文化特质,满足公益性开放要求。

(四)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有利于展示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时代价值,有利于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有利于提升文物的保护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危害文物建筑安全的使用方式的腾退、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展示开放运营、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

二、开放利用方式

(六)不同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文物建筑均应得到保护利用。在尊重文物建筑的历史功能的基础上,综合文物类型、文化价值、建筑规模、空间特点、舆情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保存状况、使用现状、承载能力等情况,以公益性为导向,确定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

1.历史功能为宫殿、坛庙、衙署、府邸、园林、庙宇、塔幢、城墙、城门、桥梁、纪念物等,倡导作为博物馆、保管所、参观游览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要求,向社会开放。

2.历史功能为学校、医院、图书馆、戏院、剧场等公共建筑,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延续其历史功能,需采取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的方式向社会开放。

3.历史功能为住宅的文物建筑,其中的名人故居参照《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名人故居》(WW/T0076—2017)实施;其他居民院落可在文物腾退的基础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作为公共文化场所、旅游休闲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放,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服务。

4.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参照《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文物保发〔2019〕2号),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参照《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工业遗产》(WW/T0091—2018)。

(七)支持文物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开展面向公众服务类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建筑的文化属性和承载能力相适应,经营性活动不得背离公共资源属性,不得开设为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

(八)因保护文物、传承历史、阐释价值以及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等需要,可改变文物建筑的用途。改变后的用途需符合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且不得对文物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国有文物建筑改变用途,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非国有文物建筑改变用途的应履行备案程序。

三、开放利用要求

(九)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条件,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2.文物建筑使用主体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3.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

(十)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利用对文物建筑的影响,根据文物特点、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公布开放措施和计划。开放措施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游客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内容。

游客承载量可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评估规范》(WW/T0083—2017)确定。

文物建筑在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或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开放,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开展开放可行性评估,确保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并符合利用条件后再行开放。

(十一)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相关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坏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开发利用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1.应合理控制开放利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应充分考虑开放利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修缮过程中应注意挖掘文物价值和留存真实性。

2.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消防要求;可参考《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京文物〔2006〕695号)。

3.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评估其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和传统风貌的影响,应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便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十二)文物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文物督发〔2017〕3号)、《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11/1706—2019)、《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等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强化用火用电规范管理,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落实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结合使用性质,针对性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安防、消防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方案审核程序。

(十三)鼓励各街道办事处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整体规划设计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统筹绿色空间、慢行系统、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改善环境品质与风貌特色,打造文物建筑与城市空间、使用业态相融合的利用场景和文化景观。文物建筑使用主体与文物建筑所有人签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后,文物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主体需到属地街道报备。

四、社会力量参与

(十四)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使用主体,是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的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十五)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社会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成为文物建筑的使用主体。该社会机构应遵守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项目策划能力、相应的配套资源、丰富的实施经验和运营实力。鼓励同一机构对同一区域或同一主题的文物建筑进行整体策划并开放利用。

(十六)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文物构成、保存现状、使用面积、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在取得共识的前提下,鼓励将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纳入名录。

本区文物建筑名录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可通过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如“北京文物活化利用服务平台”)、官方媒体平台等公开征集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和运营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确定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区内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按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十七)按照“一处一策”原则,文物建筑所有人与确定的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没有明确所有人的国有文物建筑可由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与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可获得该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首期协议一般不超过5年,协议期满后依据使用主体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协议终止不再续签的,使用主体应立即将文物建筑无偿、无损、完整地移交给所有人。

(十八)文物建筑使用主体依据协议要求需要缴纳租金的,倡导产权人减免将文物建筑作为公益用途向社会开放的使用主体的租金,或减免出租空间中作为公益用途向社会开放的面积的租金。使用主体的经营性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十九)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应接受监督与考核。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定期评估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绩效,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社会服务、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对文物建筑使用主体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十)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管理使用文物建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正面导向和公益属性,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危害文物建筑,不得随意改建、扩建;不得转租、转借、转包他人;不得改变和破坏文物建筑原有的布局、结构和历史风貌。如果使用主体有上述行为,文物建筑所有人应立即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使用主体的责任。

(二十一)文物建筑使用主体须掌握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和分工,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做到24小时专人值守和定期巡查;根据文物建筑状况,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的指导下,按照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安装安防全覆盖监控设备,对防雷、供电、消防设施定期年检,保持设备运行良好;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和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做好各类工作的档案记录。

(二十二)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开放形式,但须有相对固定的开放区域和开放时间;安排专人提供讲解服务;实时调控游客数量以符合承载量要求;参与重要的节庆活动和公共文化活动。

鼓励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开展文物价值挖掘和综合研究,阐释与展示文物建筑的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利用文物本体、附属建筑、所在院落等空间举办专题展陈,可采取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制作数字展览等方式。

(二十三)支持文物建筑使用主体挖掘文物建筑的独特价值,使用文物建筑的形象等开发无形资产和IP孵化运营,研发文创产品,培育文创品牌,通过产品、品牌营销扩大文物建筑的社会影响力。相关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由文物建筑的所有人与使用主体进行约定。

五、鼓励支持措施

(二十四)对于已明确开放利用方式和开放使用主体的文物建筑,其符合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主体可根据文物建筑的产权情况申请相应的中央、市、区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二十五)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将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纳入文物保护专项业务培训范畴;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对于具有部分博物馆功能,但尚未达到登记备案条件的依托文物建筑设立的社会机构,支持其纳入“类博物馆”培育范畴,在藏品管理、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帮扶指导。

(二十六)本区鼓励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开展示范或试点,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可推荐申报“最美文物守护人”等荣誉称号。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

2.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社会机构申报与评审流程

3.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申报表

4.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申请报告(模板)

5.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承诺书

 

附1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

文物建筑所有人(甲方):                     

社会力量主体(乙方):  (文物建筑使用主体)

监管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督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在文物建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在参与保护利用期间享有该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权。

第二条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应确保文物安全,文物建筑所有权不因乙方投资修缮而变更。

第三条(文物建筑名称)基本情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位置:北京市石景山区      

占地面积:     ㎡

历史价值:            

现状描述:    (文物构成和保存现状等)             

第四条  参与内容:                                 

第五条  参与形式:                                 

第六条  该文物建筑协议管理使用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文物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不得危害文物安全,不得转租、转借、转包他人,不得改变和破坏文物建筑原有的布局、结构和历史风貌,不得随意改建、扩建。

第十一条  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期间,无能力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保护管理义务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双方不再续约的,乙方应无条件归还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权。

第十四条  协议约定的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期限届满前30日内,经甲乙双方同意,报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后,可以续签保护协议。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一)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改扩建的;

(二)擅自买卖、拆除、损毁文物建筑、建筑物构件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转让、抵押、质押文物建筑,或者将文物建筑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四)利用文物建筑开设私人会所或者高档娱乐场所的;

(五)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文物建筑用途的。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经向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为协议甲方时,须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甲方不得在管理使用期限内无故收回乙方的管理使用权。

第十九条  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可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调解。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为协议甲方时,可向北京市文物局提出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协议实施的监管部门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章、监管部门签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及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执一份,并报至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监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附2

 

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社会机构申报与评审流程

 

一、拟定名录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文物构成、保存现状、使用面积、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申报

文物建筑名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如“北京文物活化利用服务平台”)、官方媒体平台等对外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公开征集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和运营方案。运营方案应明确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的内容、准入条件、工作程序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报送项目申请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中应阐明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方案、运营模式、成本核算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三、项目评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经与区相关部门会商后,明确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和开放利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四、项目确定

区人民政府同意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和开放利用方案后,文物建筑利用项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手续。获得许可后,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文物建筑所有人与确定的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项目备案

保护利用协议签订后,如需备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报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附3

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申报表

项目单位信息

1.项目申报单位名称

 

2.注册地址

 

3.注册资金(万元)

 

4.项目申报(实施)单位类型(单选)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社会团体 □其他

5.主营业务

 

6.公司业绩

 

项目信息

1.利用方向

包括文化交流、文化旅游、文化体验、非遗传承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项目策划方案和运营方案概述

 

(不超过500字)

 

 

 

 

3.项目计划投资(万元)

 

4.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不超过500字)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座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电话: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电话: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4

 

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

申请报告

 

 

 

 

 

 

 

 

拟利用文物建筑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功能定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申请单位及投资人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投资人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文物保护利用理念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运营所需经验及相关资源情况、单位财务情况以及拟利用文物建筑信息(包括文物名称、地址、文化内涵、利用方向等)。

编制要点:说明申请单位及投资人的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申请单位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及过往成功的运营案例。

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必要性主要内容:项目实施对石景山区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历史文化价值传承、文物建筑保护、文旅融合发展、文化交流体验、公益服务等的促进作用及重要意义。

编制要点:说明项目与政策引导方向是否契合,重点介绍项目与拟利用建筑的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的符合度。

可行性主要内容:文物建筑区位条件、建筑空间条件、项目资金条件、项目可持续运营保障、运营相关资源及经验等。

编制要点:列明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企业规模、年营业额、盈利能力、专业人才配备等证明企业实力的内容。申请单位需承诺由本项目独享的优质资源,如知名大师、专业人才、重要藏品、高端设备等。

三、项目策划方案

主要内容:文物建筑利用方向、项目功能定位、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有偿服务内容)、项目规模、文物建筑利用方案等内容。

编制要点:项目规划图需以拟利用建筑的蓝图或具有古建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图纸,作为底图规范作图,策划内容与建筑物应一一对应。项目策划内容需与文物建筑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有机结合,项目部分或全部内容需能彰显和传承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

四、项目运营方案

主要内容:项目运营理念、运营主体、运营模式、运营目标、运营组织构架、运营服务内容(基本服务内容、公益服务内容、延伸服务内容)、运营机制、运营服务保障等。

编制要点:说明项目运营的具体产品内容、提供哪些服务,如有偿服务包括哪些项目、每个项目如何收费;公共服务包括哪些项目、具体内容、计划实施频次等。成本核算涵盖日常运营成本、有偿服务及公共服务的项目成本、房租成本等项目实施的全部成本,需依据运营方案具体到每个项目的成本支出明细。

五、日常养护方案

主要内容:文物建筑日常保养和维护的责任人、日常养护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安排等。

六、项目绩效分析

主要内容:项目社会效益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分析。社会效益主要包括文物保护管理、社会公益服务、公共文化传播与推广、历史文化价值传承、社会影响力及公众评价等。

编制要点:所有绩效指标必须可以量化并且可以考核,例如: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次数量、规模大小,或为社区提供什么内容的免费服务等。

七、项目风险管理

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分析以及风险管理目标和应对措施等。

编制要点:主要包括文物建筑风险如施工中对建筑可能产生的损伤、项目运营中的资金风险等,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八、结论评价

 

 

 

 

 

 

 

 

 

 

附5

石景山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项目承 诺 书

 

为确保石景山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顺利推进,我方承诺如下:

一、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二、保证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保证按要求配合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方案编制、项目评审等各项工作;

四、项目申报过程中,如发现我方弄虚作假或出现上述情况时,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有权对项目不予受理。

 

本承诺书自承诺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项目申报单位暨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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