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青海省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费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2024〕4号)要求,我委梳理了《青海省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纳入国家电力规划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在运公用燃煤背压机组,机组应符合国家对于煤耗、污染物排放以及灵活调节能力的最新要求,当前在运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等规定。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我委适时对机组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机组,应在实施节能、灵活性等改造后,由所属企业及时向省能源局提交机组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证明材料,自认定后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新建煤电机组应在投运前,由所属企业向省能源局提交机组纳规、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证明材料,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三、各燃煤发电企业要加强机组运行管理,确保机组污染物排放、煤耗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要求,并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开展节能改造、灵活性改造等工作,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灵活运行水平。
四、实施范围内的燃煤机组的出力申报、容量电费认定管理、出力考核管理、信息管理与披露、监督管理等容量电费考核相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费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2024〕4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青海省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青海省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
所在地 | 序号 | 发电企业名称 | 机组编号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备注 |
西宁市 | 1 |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发电分公司 | #1 | 66 | |
2 | #2 | 66 | |||
3 | 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1 | 35 | ||
4 | #2 | 35 | |||
5 | 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 | 30 | ||
6 | #2 | 30 | |||
海北州 | 7 |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 | #1 | 13.5 | |
8 | #2 | 1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