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兰州分库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机制,结合《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5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ggk8720355@163.com。
(二)联系电话:0931-82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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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9日
附件
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工作。本办法所称评标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评标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纳入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兰州分库,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住建、交通、水务等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信用评价和行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一标一评”和行政监督部门平时考核相结合方式开展。
“一标一评”,是指每个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在完成评标(评审)活动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评价主体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质量、现场行为等情况逐项作出评价。
监督部门评价,是指各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一标一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履职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和追加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实施。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表示。
信用得分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分别在日常评价中累计记分生成,初始分值为70分,后续评价基础分值为在评价中累计产生的分值,最高分数上限为100分。
评标(评审)专家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90分,信用较好;
A级: 70分≤X<80分,信用一般;
B级: 60分≤X<70分,信用较差;
C级: X<60分, 信用差。
第八条 招标人依据《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质量评价标准》(附件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合格三类,优秀的信用得分加1分,称职的信用得分不加分,不合格的信用得分减1分;优秀:80分≤X≤100分,称职:60分≤X<80分,不合格:X<60分。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据《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初始分值为行政监督平台中的信用分值,根据评标(评审)专家现场情况进行减分。20分(不含)以上的记分,应由评价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20分(含)以内的记分,应根据交易见证、监督工作实际依法合理确定记分程序。
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履职评价标准》(附件三),对评标专家依法履职和日常情况进行评价。初始分值为行政监督平台中的信用分值,根据评标(评审)专家现场情况进行减分。20分(不含)以上的记分,应由评价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20分(含)以内的记分,应根据交易见证、监督工作实际依法合理确定记分程序。
第九条 信用评价实施主体应在评价过程中完善决策机制,严格评价程序,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时公开,评价主体同步将评价结果通知评标(评审)专家本人。评标(评审)专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次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提出书面异议,评价实施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公示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质疑的,评价结果自动生效。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按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一)信用评价为AAA级的,增大20%抽取概率。
(二)信用评价为AA级的,增大10%抽取概率。
(三)信用评价为A级的,正常抽取。
(四)信用评价为B级的,降低20%抽取概率。
(五)信用评价为C级的,降低40%抽取概率,由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示约谈。
(六)信用得分为0分的,评标专家应按照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对不良行为进行逐一整改,整改完成经监督部门同意后,参加评标(评审)专家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参与评标(评审)活动,起始信用分值为70分。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奖励加分。
(一)有创新意识,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管理制度制定、交易系统开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
(二)参与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省级以上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编制、制定或修订的,每次加5分。
(三)检举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涉黑涉恶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加10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质量评价标准》
2.《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评价标准》
3.《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履职评价标准》